“网上国网”App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指引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5日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06日

一、综述
“网上国网”非常重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为了充分响应国家政策、法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上国网”编制了《“网上国网”App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以此作为“网上国网”App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基本章程。
二、编制的依据
《“网上国网”App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指引》编制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法律及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5.4条:收集年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前,应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不满十四周岁的,应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网上国网”App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指引》编制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法律及标准规范:
三、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一)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
1、我们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与责任,遵循如下原则: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
2、“网上国网”收集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将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收集年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将取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3、“网上国网”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如下:
(1)用户在使用“网上国网”App时,如进行实名认证,我们可能会根据用户提交的身份资料判别用户是否为未成年人以及是否为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若该用户为未成年人,“网上国网”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获得监护人同意之后才允许该用户继续使用“网上国网”。
(2)当我们识别出用户为未成年人时,我们可能会收集该用户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例如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并联系监护人以验证其与该用户的监护关系。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可能向监护人收集更多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监护关系证明),以便进一步验证监护人与该用户的监护关系。
(3)未成年人在使用“网上国网”的过程中,在必要业务场景下,我们可能还需收集使用其它个人信息,“网上国网”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请参阅《“网上国网”App隐私声明》。
(4)一般情况下,“网上国网”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种类及数量不会超过其他用户,如“网上国网”对未成年人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种类、数量超出《“网上国网”App隐私声明》中所列举的内容,我们将再次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
4、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形中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未成年人和/或其监护人的授权同意:
(1)为订立、履行未成年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未成年人和/或其监护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提示
我们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归属为敏感个人信息。“网上国网”将按照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则收集、使用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共享
1、我们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与责任,在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后共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一般情况下,“网上国网”对未成年人用户个人信息的共享范围不会超出《“网上国网”App隐私声明》中相应条款所述。若“网上国网”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共享规则超出《“网上国网”App隐私声明》中相应条款所述,我们将再次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
2、“网上国网”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共享仅在办理业务所必须的前提下发生,在可由“网上国网”运营主体(国家电网客户服务中心)所能独立完成的产品/服务中我们不会与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但请知悉,“网上国网”提供的部分产品/服务是无法单独完成的,因此“网上国网”可能会与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及其他合作单位等第三方共享部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以保障相关服务或业务功能的正常开展,此类情况包括:
(1)购买商品:“网上国网”中“e值惠”“e享家”“公益专区”等功能场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合作单位提供服务,在未成年人使用此类服务时,为保证整个服务流程的顺利完成,我们可能会向服务提供方共享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
(2)金融服务:“网上国网”提供若干金融服务场景,部分金融服务由我们的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合作单位提供,在未成年人使用此类服务时,我们可能会向服务提供方共享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如银行账号等);我们建议:未成年人使用金融服务时,请确认该服务提供方发布的服务规则,若该服务不向未成年人开放,请勿进行后续操作;
(3)业务办理:未成年人在通过“网上国网”办理某些业务时,可能需要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如:个人新装、更名/过户服务场景需要收集个人身份信息),接收个人信息的单位为我们的关联公司或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单位,此时,我们可能会向服务提供方共享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3、共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以下情形中,“网上国网”共享未成年人时个人信息时,不必事先征得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授权同意:
(1)与“网上国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出于维护未成年人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及监护人授权同意的;
(6)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7)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4、除了上述情况外,我们如果对其他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会再次征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明确同意或授权。
5、根据法律规定,共享经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且确保数据接收方无法复原并重新识别信息主体的,不属于个人信息的对外共享行为,我们对此类数据的保存及处理将无需另行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通知并征得同意。
(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转让
一般情况下,非因收购、兼并、重组、破产等原因,“网上国网”不会向任何第三方组织或个人转让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如我们及我们的关联方进行合并、收购、资产转让或类似的交易,在此过程中,如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转让,我们会要求受让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接受本文件的约束,如信息受让单位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有所改变,我们将要求个人信息受让单位重新征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授权同意。
(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传输及存储
1、存储时间最小化
我们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存储期限为实现未成年人及/或其监护人授权使用的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未成年人及/或其监护人另行授权同意的除外;
超出上述个人信息存储期限后,我们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2、去标识化处理
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后,“网上国网”将对个人信息立即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将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与去标识化后的信息分开存储并加强访问和使用的权限管理。
3、个人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存储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同时“网上国网”收集使用的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也包含相当比例的敏感个人信息,因此, “网上国网”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传输和存储采取了如下保护措施:
(1)传输和存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采用的密码技术遵循密码管理相关国家标准;
(2)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
(3)不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样本、图像等),仅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摘要信息或在采集终端中直接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实现身份识别、认证等功能;
(4)在使用面部识别特征、指纹等实现识别身份、认证等功能后删除可提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原始图像。
(5)“网上国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情形除外。
(五)账号注销及终止运营
在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主动注销账号时,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如果“网上国网”发生终止运营等情形,我们将会通过短信、站内通知、网站通告等方式发布运营终止公告,并在终止运营后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四、 联系我们
如果您对《“网上国网”App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指引》中的条款存在疑问,请联系我们进行咨询,以便我们为您进行解释。我们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丽湖环路21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95598
官方微博:网上国网
个人信息保护专属邮箱:zsdl@sgcc.com.cn